浙江省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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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储备粮销售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托承担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活动。交易双方当事人、交易工作人员等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竞价交易的出卖人为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出卖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销售委托书和竞价销售标的物清单,包括竞价销售粮食的产地、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储存方式、交货日期、交货粮库及包装物是否出售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竞价销售委托书和竞价销售标的物清单,编制《浙江省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公告》及《浙江省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标的物明细表》。竞价销售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竞价销售时间、地点、标的物品种、数量、生产年度、分布库点和最高竞价数量等内容。竞价销售公告应当于交易前5个工作日在粮油在线(www.512u.com)、浙江粮油交易网(www.zjlyjy.com)等网站上发布,同时公告《浙江省省级储备粮网上公开竞价销售标的物明细表》和买卖合同

    第六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且是粮食交易市场的会员。申请会员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④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交易授权书”明确的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⑥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证件。

交易市场会员资格有效期一年,需要继续保留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供当年上述相关资料由交易市场进行验审。

    第七条  非会员的竞买人,可以委托会员代理交易,但双方应当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价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预购数量每吨160元的标准向交易中心预缴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其中交易保证金150/吨、交易手续费10/吨)。缴款银行、账号等详见竞价销售公告。

    第九条  交易底价由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评标小组在竞价交易前确定。

    第十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会员,应当仔细阅读竞价销售公告和买卖合同,正确理解相关约定和要求,熟悉竞价销售标的物质量、销售价格是否包含包装物等情况。

 

第三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应当在竞价销售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交易的会员,应当在网上公开竞价交易前登录浙江粮油交易网(www.zjlyjy.com),并根据会员名称和密码进入竞价页面,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三条  交易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竞价交易的有关规定,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四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竞价交易标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  交易开始后,交易起点价格为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评标小组确定的交易底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交易价格一般为出卖人交货粮库车板价(不含包装)。出卖人明确包装物随粮卖出时,所报价格为交货粮库含包装的车板价。买受人要求改变交货方式、包装方式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由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七条  竞买人竞价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买人竞价总数量不得超过预交的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和竞价销售公告规定的最高数量。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九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被系统确认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买卖合同自系统确认之时生效。系统竞价交易数据应保留5年,以备查询。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后,买卖合同(一式三份)由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卖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交易中心鉴证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邮寄买卖合同后二天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除一份留存外,二份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一份,转交出卖人一份)。

 

第五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行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含,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存款账户,交易中心出具收款凭证;交易中心在成交后11个工作日内将收齐的货款转交给出卖人,并附买受人的相关信息;出卖人在收到交易中心货款后应及时开具《提货单》,并通知交货粮库安排出库。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根据买卖合同和《提货单》,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自行到交货粮库验质并提货。储存期间的粮食损耗按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买受人对数量、质量有异议的,应当立即与交货粮库进行核实;仍有异议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交易中心和出卖人,由交易中心负责核实。出现商务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各按买卖合同金额的2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在预缴的交易手续费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在扣除应收交易手续费和履约保证金(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后,余款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买受人;履约保证金根据出卖人提供的买卖合同履约完成情况返还给买受人。未成交的,其预缴的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六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将货款足额汇入交易中心存款账户的,交易中心按成交数量计算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出卖人,买卖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因出卖人原因不能按时交货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货部分的货款利息;造成损失的,经交易中心核实后由出卖人给予赔偿。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货物未能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部提走的,视同履约完毕;未提走部分货物质量发生变化等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因货物未按时提走影响出卖人仓房正常使用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延期仓储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应当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延期仓储费用由交易中心负责从买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转拨给出卖人。

    买受人支付的延期仓储费用,由交货粮库根据买受人实际延期提货的数量和时间提出清单,经出卖人审核后送交易中心。

    第二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当事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