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网上竞价交易规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系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设立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为保障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上竞价交易的顺利进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电子商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竞价交易活动。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第三条 中心交易的粮油品种包括谷物类、油料(脂)类、杂粮类及饲料类等原粮、半成品粮、成品粮、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等。谷物类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米、面粉等;油料(脂)类包括大豆、花生、菜籽、菜籽油、豆油及调和油等;杂粮类包括豌豆、绿豆、蚕豆、赤豆等。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与中心组织的各类竞价交易活动的会员、委托方及其他参与方。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五条 交易实行会员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粮食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企业、商户经自愿申请并经审核均可成为会员。取得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
第六条 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二)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及交易代表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一份;
(五)《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一份并加盖公章;
(六)《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一份并加盖公章;
(七)《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一份并加盖公章;
(八)电子印章;
(九)绑定银行账户需要提供银行开户相关资料或银行卡,包括:开户行、开户行全称、开户名、银行账号;
(十)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参与中心组织交易;
(二)享受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依法履行合同;
(二)严格遵守本交易规则和中心发布的每次交易公告;
(三)按每次交易公告规定缴纳保证金及服务费;
(四)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五)发生商务纠纷时自愿接受中心调解处理或责任清晰的违约责任认定;
(六)按时参加年检。
第九条 会员以《交易授权书》确定交易代表。交易代表全权代表会员参与交易的所有活动。会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交易代表,应及时书面函告中心。
第十条 交易代码、账户、电子密钥、密码等均为会员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政策性粮食采购或销售须有三家(含)以上合规会员参与方可开启交易。定向轮换、交易或五优联动等交易暂不受此限。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报名和交易时间由中心在每次竞价交易活动前通过浙江粮油交易网 (www.zjlyjy.com)、国家粮食交易平台(www.grainmarket.com.cn)提前公开发布公告确定。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
1、现场: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大厅(杭州城北博园路28号本中心三楼)。
2、网上:浙江粮油交易网 (www.zjlyjy.com)或 国家粮食交易平台(www.grainmarket.com.cn) 竞价交易系统。
第十四条 交易场次安排:由中心根据委托预约时间先后进行排期;特殊情况由中心依照现有交易计划并兼顾委托方要求进行安排,但委托方应服从中心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交易资格审查由中心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当次交易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合格,方可参加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交易的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保障交易的正常运行。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远程交易的会员应选择性能良好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并保持良好的网络连接,以保证交易数据的通畅,会员如因自身终端硬件设备或当地网络接入故障、页面浏览器等原因造成的交易失败,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价格、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中心可给予警告、暂停交易、责令离场、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本中心及交易委托方在交易价格发布前应予以保密。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交易分为销售、采购及轮换等类型。销售以报价最高者得,采购以报价最低者得,轮换以差价报价最低者得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按当次公告公布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进行。以每个标段数量为交易单位,同一标段的交易数量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条 交易开始后,交易方利用终端按交易标段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当次公告所载明的加(减)价幅度或其整数倍报价。
第二十三条 在标的底价上无人应价时,交易节结束即该笔交易标的不成交。若专场交易会同一品种标的有部分未成交,按照交易会流程,在该场次所有标的竞价交易完成后,应交易委托方书面要求,在起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可将未成交的标的重新竞价一次。若专场交易会同一场次同一品种标的全部未成交,应交易委托方书面要求,未成交标的允许修改起报价,同日按照交易会流程重新安排竞价,重新竞价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四条 交易方按交易规范在终端报出的价格,应点击终端应价并确认,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交易的数量或达到公告载明限定数量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五条 交易方一经应价并确认,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不得撤回。交易方在新价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交易方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在竞价交易过程中,因交易方操作失误或恶意竞争而出现明显背离市场的异常价格情况,特设立极限价格,极限价格设定当次公告明确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按每次应价的加(减)价幅度上限为1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交易中断或产生不合理的成交结果时,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中心有权确定为无效竞价,并进行重新竞价,同时也可以决定变更其他公开竞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交易结束后,竞得方凭中心签发的成交竞得通知书(加盖公章),在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粮油购销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交易成交的,中心依照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粮油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当次公告规定的费率、承担方式收取交易服务费,竞得方交易服务费从预交的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条 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由竞价方在交易系统内申请出金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三十一条 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购销合同履约保证金,暂存至中心至合同履约完毕后,凭委托方出具的合同履约完毕确认书执行退还。
第六章 交割结算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当次交易公告和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货款由交易双方依照合同约定自行结算,也可委托中心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竞得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违约。中心有权将竞得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划拨转付给委托方,已成交的服务费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委托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也视为违约。中心有权将委托方的履约保证金划拨转付给竞得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一方未能全面履行粮油购销合同形成违约的,由守约方书面函告中心,中心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实际违约情况,将履约保证金划拨转付给另一方。购销合同是否终止由买卖双方决定,中心可予调处。
第三十八条 中心设立交易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伪造、假冒资格参与交易;或具有恶性竞争、恶意违约行为的交易当事人;本中心经认定后,将其列入交易黑名单,禁止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一切粮食交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作为交易主体、代理、代办参与本中心组织的一切交易活动。
第四十条 本中心发布的每次竞价交易公告,均为当期交易个性化要约,与本规则互为补充,交易各方必须在交易前认真阅读,一旦报名参加交易即视作全面承认本规则和当次交易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中央及浙江省级政策性粮食交易规则另行规定。